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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的請求權時效

Q:租金的請求權時效

 

A: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故租金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另按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所以出租人於租金債權發生後,應儘速向承租人請求,否則時效完成後,承租人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不過按民法129條,只要出租人在5年的時效期間,有對承租人請求租金、起訴;或者承租人有承認租金債權的存在,這樣時效就會中斷,5年期間會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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