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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金的請求權時效

Q:關於租金的請求權時效

 

承租人甲向出租人乙租了一間套房,租期為1年,約定每半年支付一次房租,乙在簽完約後隨即出國,並告知甲於約定時間將租金匯入戶頭。惟,甲並未如期支付一年租金,且於租約到期後,自行搬出。試問,乙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A: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由此可知,出租人應於5年內向承租人請求支付租金,否則於時效完成後,承租人即得拒絕給付。
案例中,因甲乙雙方約定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故租期一年甲應給付兩次租金給乙,因此乙對甲有兩個租金請求權,而各請求權時效皆為五年,自乙有請求權時起算,如甲於105年1月1日及105年7月1日須支付租金,則以最晚必須在110年1月1日及110年7月1日前向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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