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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可以把押金拿回來嗎?

Q: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可以把押金拿回來嗎?

 

租賃契約當事人為擔保日後租金給付或租賃債務履行而另外簽訂的契約為押金契約,原則上契約期滿後,押金應全部返還予承租人。那麼,如果是提前終止契約,是否也能取回押金?


A:

此時應視該終止是否合法:


1. 若承租人未有法定上所允許單方面終止租約之事由,且契約亦未約定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逕自終止租約,則屬非合法終止,該租賃契約仍存續,承租人仍有支付租金之義務,故出租人得以押金作為未支付租金之抵充。


2. 若承租人有法定上所允許單方面終止租約之事由或雙方於簽訂契約時雖未約定承租人得提前終止契約但經雙方合意而提前終止,則屬合法終止,此時若承租人無積欠租金或是產生另外的租賃債務,出租人仍應返還全部押金。當然,後者之情形屬於承租人違約,雙方可能就違約金部分協議而沒收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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