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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轉租與違法轉租

Q:合法轉租與違法轉租

 

A:民法上對於轉租是否合法以是否得出租人承諾來區分,經承租人同意而轉租則為合法轉租,此時原承租人成為實務上常聽到的「二房東」;未經出租人同意則為違法轉租,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依民法第767條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予自己(若未終止契約僅得請求返還給承租人)。惟若租賃物為房屋,除了簽訂契約時有特別約定不得轉租外,原則上承租人得將房屋之一部轉租於他人。


至於合法轉租後,出租人與原承租人以及次承租人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1. 原承租人與次承租人間訂立了一個新的租賃契約,因此各須負起租賃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參照民法第421條以下)。
2. 出租人與原承租人間的租賃契約並不受影響,原本的租賃契約仍然存在,但對於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44條參照)。
3. 出租人與次承租人間並未產生任何契約關係,因此,若次承租人對於房屋造成毀損時,出租人係依民法第184條向次承租人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或對承租人依民法第432條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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