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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興建違章建築是否有優先承買權之適用?

Q:租地興建違章建築是否有優先承買權之適用?

 

A:民法第426-2條土地法第104條有明文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法條並未說明該房屋是否僅限於合法的建築,因此,若承租人係基於興建違章建築為目的而租用土地,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是否也能優先購買呢?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縱使該建築為違章建築,並無排除土地法第104條之適用,其理由在於,優先承買權之立法目的旨在使地上建物之利用與其基地所有權合歸於一人,藉以發揮土地之利用價值,盡經濟上之效用,並避免租賃關係消滅後,建物因無使用土地權限遭拆除還地,防杜紛爭。而違章建築雖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但並非不得為交易、讓與之標的;且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意旨,亦無囿限於業經保存登記之房屋始有其適用(91年台上第2154 號判決參照)。


因此,承租人是否興建合法建築,並非優先購買權之前提,興建違章建築之承租人仍可主張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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