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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賃契約

Q:關於租賃契約

 

A:所謂租賃,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予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民法第421條參照),其特性如下:


1. 有償契約、雙務契約:由其定義可知,租賃契約是由兩方當事人互相為對待給付而成立,因此既為有償契約也為雙務契約。


2. 繼續性契約:此種契約之對待給付均會持續一段時間始能達成契約目的。


3. 諾成契約:租賃契約成立以口頭為之即可,不以書面為必要,需注意的是,民法第422條有規定關於不動產的租賃,其期限逾1年以上,應以字據定之,若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賃,因此契約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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