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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終止權-租約未到期,房東卻不租了?!

Q:出租人的終止權-租約未到期,房東卻不租了?!

 

甲為了上大學離鄉背井到高雄念書,可憐的甲沒抽到宿舍,於是只好在學校附近向乙租了一間單人房,約定1年租期。沒想到在甲住半年後,乙的弟弟丙來高雄工作,乙欲將這間單人房給丙住,因此想跟甲提前終止租約,試問甲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A:原則上除了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外,定期租賃的房東是不能任意終止租約的,除非有法律上規定之事由,如承租人違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方法、遲繳租金、違法轉租等(民法第438條第440條443條參照),房東始能片面終止租約。
若房東無上述所提及之事由仍執意要終止租約時,此時房東屬於違約之一方,必須賠償房客違約金或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縱使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有明定當事人之一方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房東仍須依民法第450條提前通知房客(民法第453條參照),好讓房客能事先找尋另一個處所居住、提前整理好搬家的行囊,才不會讓房客不知所措而傷了和氣。


本案件中,甲乙間租賃契約並無約定當事人一方得提前終止租約,而甲亦正常使用該房間、定期支付租金等未違反法律所明定之事由,故乙並不能單方面要求終止租約,因此若最後乙堅持要甲搬走的話,乙就必須負起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賠償甲損害,或依約給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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