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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租地建屋?

Q:何謂租地建屋?

 

A:所謂租地建屋,指以建築房屋之目的而租用他人之土地或承受前手之房屋後始租用該基地者。基於此種租賃型態,承租人不須花錢購買土地,而得用租到的土地蓋房子,雖然建屋的資金可以相對減少,但因不具有土地所有權,法律上特別賦予一些權利來保障承租人在經濟地位上的弱勢:


1. 租金的限制:租金不得超過基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土地法97條)。


2. 地上權登記:承租人於約定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民法第422-1條土地法第102條)。


3. 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得優先購買(民法第426-2條土地法第104條)。


4. 收回基地的限制:實務上認為當事人間可以約定解除條件,至條件成就時收回土地,否則土地法第103條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不得收回基地:
(1). 契約年限屆滿時
(2). 承租人之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3). 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4).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5).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另外,承租人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民法第42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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