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新增網路賭博罪,經總統111年1月12日公布,新法於111年1月14日正式生效。
一、賭客之部分
刑法對「賭客」之刑罰規定在第266條第1項本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處罰的要件包括「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財物。至於在「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沒有刑事責任,而是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以罰鍰方式處罰。
二、經營賭場
經營賭場部分,規定於第268條。
過往實務判決對於網路賭博之見解:
過往實務見解認為網路賭博具有封閉性、私密性、非他人可得知悉,並不具有公開性,不能以現在規定的刑法第266條處罰,只可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在「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科處罰鍰。至於經營賭場的情形,對架設賭博網站的經營人來說,並沒有區分網路、公開性的爭議,不管透過網路或通訊軟體,只要是意圖營利,都會構成刑法第268條的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賭博罪。
此次的刑法修正:
- 第266條第1項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將罰金從3萬元提高到5萬元。
- 第266條新增第2項:網路賭博罪。條文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者,亦同。」換言之,對賭客而言,除了原本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會構成賭博罪外;透過電信設備、電子通訊,像是手機、電話、通訊軟體;透過網路方式,像是登入網站賭博,即便是跟網站對賭,也會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