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四樓住戶改建格局致生鄰損,三樓住戶得否請求修繕費用?

2021-10-27

胡伯安

律師

...

 

案例事實

  甲乙分別為同一門牌號碼之3樓、4樓(下稱3樓建物、4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乙於95年4月間因買賣取得系爭4樓建物所有權,著手將原3房1廳1衛浴之格局改建為5間套房,並於96年6月間將4樓建物對外出租。嗣3樓建物陸續出現天花板、牆面小範圍滲水、浴室漏電等情形。迄101年2月間,3樓建物出現大規模漏水、滲水、牆壁壁癌、衣櫃及書櫃背板發霉、前後陽台混凝土剝落等嚴重損害。且乙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於頂樓平台增建加壓馬達等。甲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主張權利。

  對此,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39號判決表示:乙裝修系爭4樓建物,改變原有格局之行為,致三樓建物所有權人甲受有損害:①漏水修復之直接工程費用為15萬1,709元,加計其他工程費用後,合計為20萬6,307元。②傢俱損失:主臥室衣櫥、臥室1原有衣櫥拆除重新施作、組合書櫃更新,經扣除折舊,傢俱損失以5萬元為合理。另外,乙未經全體住戶同意,於頂樓平台裝設馬達,則甲依民法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乙排除該馬達,將該馬達占有頂樓平台部分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有理由。

法學小教室

  本件因四樓住戶不當改建格局,導致三樓住戶建物多處滲漏水、油漆及混凝土剝落、斑駁、鋼筋裸露及鏽蝕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以所有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同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妨害除去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四樓住戶拆除設於頂樓平台之馬達,並將頂樓平台部分返還予全體共有人。

  查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當債權人請求侵權行為之損賠,自須就上開要件負擔舉證責任。本件鑑定,即在確認加害行為、侵害權利、及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依鑑定結果,確實係因四樓建物及樓頂平台不當格局改建,致屋齡38年之建物荷重增加及應力變更、反覆粗率及錯誤工法施作所致。而四樓建物墊高地板內有水分滲流、淤滯,顯與三樓建物客廳、餐廳牆面、天花板滲漏水具相當因果關係。故乙確係因過失不法侵害甲系爭三樓建物之所有權,甲之請求自有理由。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767條第1項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799條第3項後段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