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移民署喬裝混進工地抓人 非法移工愣住喊「我是合法的」

2022-08-11

賴威平

律師

【 刑事法律部-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詳細簡介  線上預約

案例事實

 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屏東縣專勤隊日前接獲線報,有數名非法外來人口從事營建工作,經連日埋伏蒐證,見時機成熟,會同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查察,查獲10人非法外來移工,帶回偵辦,訊後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函送勞政機關究辦,並向上追溯非法雇主與仲介,展現移民署嚴正執法決心。

 屏東縣專勤隊接犯有非法移工在屏東縣某建築工地工地,蒐證屬實,會同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檢查人員查緝;避免打草驚蛇,利用工地午休期間,由查緝人員頭戴工程帽,喬裝成工地工人長驅直入工地,發現一群移工正準備從事模板工作,由於裝扮十分傳神,移工均未察覺查緝人員已逐步靠近,等到查緝人員表明身分後,移工當場愣住、反應不及,辯稱「我是合法的」,企圖掩飾身分。經逐一查證身分後,共查獲非法人口10人,全數帶回查處收容。

法學小教室

一、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因此民眾僱用逃逸外勞,或未經勞動部許可,聘用非由本人合法申請引進的外勞,均已違反該項規定,一經查獲確認違法,將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二、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因逃跑等事由,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誰負擔?

依就業服務法第60條規定,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被遣送之外國人。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

法規小辭典

就業服務法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712/2292478.htm

#非法移工 #逃逸外勞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