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要旨
一名女律師在社群發文指出,日前陪同當事人到新竹市第一警分局的派出所報案,遭員警要求離開到外面等候當事人,女律師認為警察無權要求律師離開,在社群表達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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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於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時,其親屬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可以陪同被害人在場接受詢文,也可以陳述意見。警方只有在認為該人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才可以拒絕讓其在場。
實務上律師陪同被害人到警局報案、接受警方詢問時,顯少遇到警方表示不准律師在場的情況。倘若有遇到警方刁難或不同意律師陪同時,其實可以直接請被害人簽署委任狀,表明有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告訴代理人依法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權利,即可避免相關爭議,也可以保障被害人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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