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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4月大男嬰嗆奶未即時送醫 保母過失致死判刑1年

2025-07-10

賴威平

律師

【 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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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一、台中市王姓保母受陳姓男子委託,照顧4個月大兒子,男嬰有先天性心臟病,王女於2022年2月18日上午發現男嬰異常,雖聯繫父親陳男,但沒有將男嬰進一步送醫,至中午發現男嬰沒有生命跡象,送醫已無法挽回,死亡主因是嗆奶,台中地院審理時,王女否認過失致死,宣稱都有告訴陳男,法官卻認為她疏忽、「違反注意義務」,與男嬰死亡有因果關係,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可上訴。

二、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王女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從2022年2月起,受陳姓男嬰父親委託照顧男嬰,她知道男嬰僅4個月大,呼吸系統尚未發展成熟,又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肺浸潤等疾病,同年2月18日上午近9時許,王女餵男嬰喝奶時,發現男嬰不停喘氣,且臉色蒼白,上午10時05分聯繫父親陳男未果,同日上午10時30分陳男回撥,要求王女拍攝男嬰喘氣影片給他,父親觀看後,請王女持續觀察。至當天上午11時36分許,王女發現男嬰發燒,雖將此事告知父親,並要求父親帶男嬰就診,但王女未對男嬰施以必要的緊急救護措施,亦未將男嬰送醫救治,同日中午12時50分許,王女發現男嬰無呼吸、心跳,雖於中午12時51分許撥打119報案,將男嬰送往醫院急救,於到院前已無自發性呼吸、血壓及心跳,雖經實施心肺復甦術等處置,仍於下午1時57分許急救無效,宣告死亡。台中地院審理時,王女否認有過失致死,她辯稱自己沒有不注意,所有的事情都有告訴父親,都是父親陳男指示,父親看完影片說,「以前常常這樣,叫我先觀察,如果不行就叫救護車,真的很不對的時候,我就叫了」,律師辯護說,王女對男嬰死亡,無客觀預見可能性,無違反注意義務,亦無違反作為義務。法官認為,王女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且違反注意義務與男嬰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法醫相驗及解剖結果,男嬰死亡之因,除了先天疾病外,嗆奶是男嬰呼吸衰竭而死亡原因之一。法官強調,王女知悉男嬰有先天性心臟病等疾病,更應注意避免嗆奶,照護更須仔細、警覺,於身體發生異狀時,應立即施以必要的緊急救護措施或送醫治療,王女案發當日上午近9時許餵奶時,已發現男嬰餵不太進去,邊喝邊喘,臉色蒼白,雖有電聯並拍攝影片予父親,之後又發現男嬰發燒,告知父親「比較不蒼白了,可是好像發燒了」,之後即再未聯繫父親,直到中午12時42分許發現男嬰沒有呼吸、心跳,始撥打119送醫,王女疏忽未盡注意與防止男嬰死亡,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至明,應負過失致死罪責,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可上訴。〔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律師評析


一、 按據主要來自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係以社會共同生活領域中之各種安全或注意規則,來檢視行為人有無注意不讓法益侵害發生之義務,進而決定其行為應否成立過失犯。是上述兩種義務法源依據不同,處理問題領域亦有異,或有重合交錯之情形,惟於概念上不應將「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相互混淆,而不能以行為人一有違反「作為義務」即認違背「注意義務」。換言之,保證人地位僅是行為人「作為義務」之理由,無法直接從保證人地位導出「作為義務」之內容。至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仍應以行為人在客觀上得否預見並避免法益侵害結果為其要件。非謂行為人一經立於保證人地位,即應課予杜絕所有可能發生一切危害結果之絕對責任,仍應以依日常生活經驗有預見可能,且於事實上具防止避免之可能性,亦即須以該結果之發生,係可歸責於保證人之過失不作為,方得論以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 法院認為王姓保母至少於111年2月18日上午10時36分許知悉男嬰發燒,身體健康已明顯異常時,基於前述保證人地位,本應立即將男嬰送醫救治,使男嬰於情況尚未達病危之時,得以獲得專業醫療救護,爭取存活之機會,且依其智識程度與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遲延送醫至少逾1小時,顯已延誤將男嬰送醫救治而錯失急救時機、減少男嬰死亡之可能,若王姓保母能及早為之,在專業醫師救護下,衡情男嬰應可增加存活之可能性,是王姓保母對男嬰死亡之結果能防止而不防止甚明。王姓保母對男嬰具有保證人地位而有防止男嬰死亡結果發生之義務,且其可預見男嬰將有發生死亡結果之可能,卻未履行保證人之照護救助義務,依上開說明,王姓保母有過失責任,且男嬰身體健康出現異狀後,遭遲延送醫,錯失透過急救措施及時挽救生命之機會,其死亡之結果,係依一般生活經驗可預料之方式發生,自非偶然之事實,是以王姓保母未將男嬰送醫,與男嬰死亡之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王姓保母自應負過失致死之罪責。

 


法規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文章來源

自由時報 2025年6月11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71476

 


#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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