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程序(二)
前文中我們提到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的前三步程序,也就是
- 取得多數股東同意。
- 訂定出資額轉讓契約。
- 修改公司章程。
以下我們接續介紹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程序的第四、五步驟,及應注意事項。
四、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依公司法第387條及「公司登記辦法」的規定,應準備的文件包括公司變
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後的新章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新股東身分證明
文件、法人代表同意書等相關文件,因相關內容較為瑣碎繁雜,這裡附上
新北市政府經發局網站提供的範例供大家參考
( https://reurl.cc/KjnVLn)。
當然各公司也可以委任代理人辦理變更登記,但委任的代理人以律師、會
計師為限(公司法第387條第3項)。
五、股東轉讓出資額後,應於次一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一)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財產交易,如果有交易所得,應於次一年度申報所得稅。
(二)所得計算方式:
轉讓價額-實際出資成本-轉讓時所支付必要費用=財產交易所得額,該財產交易所得額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稅,並於次一年度合併申報。
以本案來說,如果大發公司在105年5月1日創立,當年A的出資額為50萬元,至109年6月1日A以200萬元將其出資額轉讓給B,同時支付5萬元的傭金給C,則A轉讓大發公司出資額的財產交易所得為:【200萬(轉讓價額)-50萬(成本)-5萬(傭金必要費用)=145萬元】,該145萬元應於110年5月,連同A於109年度的其他所得一併項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