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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三讀,提高刑度守護國人

2020-02-18

賴威平

律師

【 刑事法律部-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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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內容

  面對新興毒品不斷「推陳出新」,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刑罰太輕,法務部積極推動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務部表示,為更為有效遏止重大毒品犯罪,這次修法可以讓防制毒品的法制,更加完備而能與時俱進。

  法務部指出,這次修正重點包括,重罪重懲、遏止新興毒品的散播,重懲毒販,提高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刑度及罰金;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由20公克降為5公克以上,即懲以刑罰,擴大4倍入刑範圍;另加重販賣混合式毒品及對懷孕、未成年人販毒的刑度,同時擴大沒收、徹底剝奪毒販不法所得。

(中時電子報2019年12月17日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1217004568-260402?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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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可知,修法後對於實務上常見之第二級毒品之販賣提高最低刑度至十年以上,係為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法定刑,遏阻為獲取高利潤而從事該等不法行為者,以有效達到防制毒品擴散之目的。

  另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6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可知,修法後對於實務上常見之第三、四級毒品之持有重量調降,此係因應近期毒品型態之發展,並為加強毒品防制,將持有各級毒品之純質淨重門檻均調降為五公克以上。

  又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在使前述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將審判中自白之要件明確定為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者始足當之。 

   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日期規定,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之第18、24、33-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之第2、4、9、11、15、17、19、20、21、23、27、28、32-1、34、36條條文、增訂之第35-1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即上開條文將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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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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