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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ARE FIRED!

2016-08-09

江楷強

律師

【公司治理部-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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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自網路圖片)

      美國國家廣播公司(NBC)電視實境秀「誰是接班人」的節目裡,每集最後,主持人川普至少會開除一名參賽者並說出這句名言:「You're fired!」後來這句話也跟他的髮型一起成為他的註冊商標。

      在節目中把這句話當口頭禪的人後來可以參選美國總統,但現實生活中如果雇主把這句話當口頭禪,而員工又不願乖乖領資遣費離職,那公司可是會有付不完的賠償金!

      「能力不佳」、「工作不能勝任」是許多雇主請勞工走人時最常用的理由,如果開除的對象是高階主管,因此節省下來的薪資空間,甚至可以再請2~3名新人,只要長期下來節省的薪資大於支出的資遣費,那雇主也可以把「You're fired!」當口頭禪掛在嘴邊。

      但實務上勞動基準法的操作可不是這麼簡單,現行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白話的說,當雇主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而資遣勞工時,如勞工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則雇主必須具體證明

1.勞工在客觀上的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確實不能勝任工作,

2.勞工主觀上有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等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的情形,

3.雇主已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例如調職、警告、記過、減薪、教育訓練等各種方式,使勞工有改進的機會),解雇才算合法,這就是所謂「解雇最後手段性」

 

      如果公司就上面三點無法提出具體證明,法院就會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也就是公司的資遣不合法,勞工除了可以繼續回公司工作,另外無法進公司工作期間的薪水,公司還是必須附加利息全額照付。

      近年來勞工意識抬頭,勞資關係已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議題,前陣子的華航罷工事件更是成為全國關注焦點,在在都顯示出公司經營者法律觀念提升的重要性。

      其實許多勞資糾紛的發生都事前預防,不論透過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員工教育訓練的實施,或者雇主在勞資關係的處理上多加諮詢律師意見,相信都能夠有效降低相關勞資爭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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