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勞工退休準備金,公司依法提撥了嗎?

2016-12-20

江楷強

律師

【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詳細簡介  線上預約
  • 前言

      因長期在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及相關協會擔任調解人,在眾多的勞資爭議中,退休金提撥問題應該排得上爭議的前幾名了。勞退「新制」雖然已在94年7月1日開始施行,但目前仍有不少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因目前適用舊制的勞工多數已有一定的年資,短期內即可能面臨退休相關權益問題,且目前已有部分企業因不了解新法的規定而遭受處罰,所以我們以下就針對勞退「舊制」及勞基法104年的相關最新修法做一簡單的介紹,希望目前仍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朋友能夠更加了解自身權益,企業主也能避免因不諳法規而遭受主管機關裁罰,進而減少相關勞資爭議的發生。

 

  • 江律師評析

我們先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第56條第1項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56條第2項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勞基法第56條是104年修正通過的條文,也就是俗稱的「華隆條款」。1967年成立的華隆紡織公司曾是台灣第一間聚酯絲生產廠,當年紡織更是台灣的主力產業,後來卻因受到所屬華隆集團一連串弊案的影響,公司營運每下愈況,開始積欠員工薪水、減薪、無薪假,最後更無預警倒閉,除積欠薪資,上百名在工廠工作一輩子的勞工也無法領到應有的退休金,最後還引發了多場大規模的勞工抗爭活動。

 

      為了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立法院透過一系列的修法,其中之一就是104年2月修正通過勞基法第56條第1、2項,針對目前仍適用「勞退舊制」勞工的部分,要求公司應綜合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5年勞工流動率」、「今後5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在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15%的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儲存至台灣銀行。同時公司應設立由勞工、雇主共同組織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2/3),以監督退休準備金專戶的運作。

 

      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每年年底檢視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餘額,是否足夠支付隔年適用舊制而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如果不足,雇主必須在次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並送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舉例來說,雇主於今年105年年度終了前,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為300萬元,106年公司將有適用勞退舊制的A、B、C三位員工達到退休條件,雇主預估退休金給付金額為400萬元,因目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短差100萬元,所以雇主必須在106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100萬元,並送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公司如有未依規定為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依法可處9萬至45萬罰鍰。據勞動部統計,自今年7月至今已有將近30家企業受罰,因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提撥,與適用勞退舊制勞工的權益息息相關,勞工朋友如發現公司未依法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依法提撥退休準備金,可勞基法第74條向主管機關申訴,各企業也應依法為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如果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的設立、組織規章、運作或退休準備金的支用有任何疑問,也應儘速向專業律師諮詢,以避免受罰,進而減少相關勞爭議的發生。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