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A:在租賃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中,不外乎出租人對租賃物之交付保持義務及修繕義務,使租賃物於「交付時」及「租賃關係存續中」均應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且此租賃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以瑕疵租賃物交付時存在為必要,即交付租賃物後始發生瑕疵,出租人亦應負擔保責任。
惟若瑕疵係於租賃契約開始前即發現時,則依瑕疵給付之規定,如係可補正之瑕疵,則可訂期限催告出租人為補正,如出租人逾期不為補正或該瑕疵係不可補正,又或補正對承租人無實益時,此時承租人均可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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