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cess case成功案例

您好~您尚未登入    

公司發給員工的業績獎金,可以要回來嗎(一)?

2020-11-30

公司發給員工的業績獎金,可以要回來嗎(一)?

      到健身房運動已成為許多現代人工作之餘的重要休閒或習慣,當我們到健身房運動時,應該都有碰過健身房或教練向我們介紹推銷課程吧?

      當消費者買了課程後,消費者成為學員可以享受健身房提供的各項服務、健身房獲得了學費的收入、教練也因此可以從學費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獎金,三方都獲得了預期的滿意結果。

      但另一種情況是,當消費者繳費、課程開始後,消費者因故不願繼續參加課程,而向健身房申請終止課程及退費(註1,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條,消費者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在健身房依課程進度退費給消費者後,可不可以向教練要回已經付給教練的學費獎金?接下來要介紹的這則案例,就是這樣來的:

♦每個案件都有不同的背景事實,其中一點不同,結果可能就完全不同,本案例不代表其他類似案件也會有一樣的結果,或也應有一樣的處理方式。

案例背景

     任職於A健身房的B教練,因生涯規劃離職後,B教練許多學員也因此向A健身房申請退費,A健身房依課程進度,將尚未使用的課程退費給學員後,便向法院起訴,要求B教練應返還15萬元的學費獎金。

 

 

 解決方法

勝訴律師:江楷強律師

案例分析

      這個案件在法院的一、二審,得到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一審法院判決認為B教練應返還15萬元的獎金,判決理由主要只有一點,一審法院認為:

      A、B曾經簽訂「私人教練傭金辦法同意書」,約定B教練的獎金計算方式是依「客戶實際簽訂的合約售價來計算佣金」。所以B教練領取的獎金,應該以銷售的教練課程售價為計算基礎,在學員提前終止課程合約、A健身房退還學員課堂費用時,B教練原本領取銷售課程獎金的計算基礎也就隨之變動,因此B教練應將多領的獎金返還A健身房。

√勞資雙方總是有一定程度的對立,這樣的判決對雇主來說或許合理;但對於廣大的受薪階級勞工來說,你能接受老闆發給你的獎金,事後再跟你要回去嗎?

註1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條:

消費者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

消費者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時,業者應就消費者已繳全部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退還其餘額。

Share this :

其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