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琮涼律師代理甲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損害賠償)、民法193條第1項(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賠償)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人格權)等請求權基礎向被告乙女求償。證據顯示,乙女摑掌傷害甲女致甲女左臉頰挫傷、暈眩之傷害,有甲女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及受傷照片等資料證明,乙女確有傷害甲女之事實,乙女應賠償甲女醫療費用。又乙女前往甲女上班處所,於多數人得出入之場所,公然摑掌甲女,對於被乙女公然摑掌之事遭同事議論感覺十分痛苦,而甲女職場人際關係建立不易,甲女精神上受有痛苦,且有甲女提出之診斷證明佐證,因此乙女應賠償甲女精神慰撫金。
法院認同陳琮涼律師的主張,判乙女應賠償甲女精神損失12萬元,醫療費用575元,還給甲女一個遲來的正義。
何謂精神慰撫金?
精神慰撫金一般又稱「精神賠償」,指的是被害人在身心上遭受的痛苦,精神上所受的損害,經法律明文規定以金錢估算而獲得賠償,所以精神慰撫金的功能在填補被害人精神上之損害及慰藉其痛苦,民法第18條、第195條皆有規定。精神慰撫金賠償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須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算相當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