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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掌的代價-精神慰撫損害賠償!

2017-08-11

判決結果:被告判賠原告12萬575元

委託人(原告):甲女

勝訴律師:陳琮涼律師

 

  • 案例事實

     甲女和乙女原是弟媳關係,乙女因甲女與弟弟離婚對甲女心生不滿,而對外宣稱甲女積欠乙女債務,某日前往甲女上班處所廣場前爭執,公然摑掌甲女,導致甲女左臉頰挫傷、暈眩,之後甲女恐懼受同事議論而有失眠、憂鬱的情形,身心俱疲之下,決定到玉鼎法律事務所做法律諮詢,嗣後,陳琮涼律師甚感同情甲女之遭遇,接受甲女之委任,幫助甲女起訴乙女損害賠償,替甲女討回公道,最後取得12萬餘之賠償勝訴判決。

 解決方法

  • 律師主張重點

     陳琮涼律師代理甲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損害賠償)、民法193條第1項(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賠償)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人格權)等請求權基礎向被告乙女求償。證據顯示,乙女摑掌傷害甲女致甲女左臉頰挫傷、暈眩之傷害,有甲女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及受傷照片等資料證明,乙女確有傷害甲女之事實,乙女應賠償甲女醫療費用。又乙女前往甲女上班處所,於多數人得出入之場所,公然摑掌甲女,對於被乙女公然摑掌之事遭同事議論感覺十分痛苦,而甲女職場人際關係建立不易,甲女精神上受有痛苦,且有甲女提出之診斷證明佐證,因此乙女應賠償甲女精神慰撫金。

 

  • 判決結果

     法院認同陳琮涼律師的主張,判乙女應賠償甲女精神損失12萬元,醫療費用575元,還給甲女一個遲來的正義。

 

  •  法學小教室

何謂精神慰撫金?

     精神慰撫金一般又稱「精神賠償」,指的是被害人在身心上遭受的痛苦,精神上所受的損害,經法律明文規定以金錢估算而獲得賠償,所以精神慰撫金的功能在填補被害人精神上之損害及慰藉其痛苦,民法第18條、第195條皆有規定。精神慰撫金賠償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須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算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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