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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合法性

2019-12-05

勝訴律師:陳琮涼律師洪嘉威律師

判決摘要: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限於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始得提起,並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度。非因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刑事庭誤以裁定移送到民事庭,民事庭仍應以原告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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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委託人):甲(原乙公司董事長)

原告:丙、丁、戊(原乙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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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委託人甲先前邀集丙、丁、戊等多人共同出資設立乙公司,並以乙公司名義經營健身房。然而,甲過往並無相關經營健身房的經驗,間接造成乙公司虧損累累,最終乙公司解散。丙、丁、戊等多位股東便以甲涉嫌偽造文書、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提起刑事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丙、丁、戊等三位股東復對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地方法院刑事庭將此案件移送至民事庭。地方法院刑事庭認為甲所為構成犯罪,判處有期徒刑,甲對於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不服,已經提起上訴,現由高等法院審理中。本所受甲委任,協助處理丙、丁、戊對甲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解決方法

律師主張重點:

    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因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主體限於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且依司法實務見解有認為所謂受有損害之人,解釋上限於直接受害人。如果受害人為間接受害人,無從合法發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丙、丁、戊主要是以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向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目前地方法院刑事庭認定甲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業務侵占罪。即便甲成立上開兩罪,丙、丁、戊等人也非犯罪之直接受害人,自然無法合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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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採納律師見解,判決認為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法院認為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與業務侵占罪。前者罪名係足以造成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後者罪名直接被害人為乙公司,而非丙、丁、戊原告等人。丙、丁、戊並非因甲被訴犯罪事實而直接受害之人,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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