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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法律風險(三) - 出名人之風險

2018-04-13

案例三-出名人之風險

B因為工作穩定收入較好,其岳母A為了節稅及貸款方便考量,乃與B協議後,將A自己所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直接登記於B的名下。但B婚後與妻子感情不睦,離婚時經夫妻雙方協議分配財產時,B應丈母娘A的要求,於二人離婚後將借名登記的房子以「贈與」名義轉登記於妻子名下。數年後,國稅局以漏報贈與稅為由,請B補繳贈與稅並處以漏報數額1倍之罰鍰。

A應如何透過法律程序免除該補稅及罰鍰處分?

 

 

 解決方法

勝訴律師:江楷強律師

案例說明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雖有規定,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為220萬元(第22條),且夫妻間相互贈與免稅(第20條第6款),但因B贈與該不動產的價值經國稅局核定超過220萬,且贈與時間在離婚「後」,已經不適用夫妻贈與免稅的規定,因此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44條,以B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按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就本案例中的國稅局而言,B的贈與行為確實超過贈與稅220萬元的免稅額而未依法申報,國稅局的處罰當然合法而有理由。然對本案的B而言,多年前只是出借姓名供親戚登記不動產,離婚後則依約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給前妻,卻在多年後接到國稅局罰鍰的處分,當然覺得非常冤枉。

 

為了協助B免除該罰鍰處分,我們首先代B向國稅局承辦人員說明,並協助B準備借名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而在一一檢視B所提出之眾多文件中,我們發現B與前妻離婚協議書中,曾有清楚載明B願於離婚後將某地址的不動產移轉登記給前妻的約定,發現此協議約定後,我們立即提出說明書,並引用財政部89 年 12 月 14 日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的函釋意旨,向國稅局說明依上開函釋,本案應非屬贈與行為而免課徵贈與稅,同時繼續蒐集借名登記之證據,以為後續可能的訴願及行政訴訟做準備。

 

幸運的是,在我們提出說明書後,國稅局承辦人員即來電請我們繳回處分書正本,並告知本案應符合免稅的條件,而無庸處罰。在短期間內即協助當事人免除高額的罰鍰,及後續訴願、行政訴訟的勞費。

 

結論

不動產借名登記常衍生許多的法律爭議,除上面的案例外,出名人自行將不動產出賣處分亦時有所聞。避免爭議的方法,還是應該於借名登記時以契約清楚記載雙方的法律關係,並就不動產返還登記時可能衍生的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契稅、所得稅等稅務問題,尋求專業人士諮詢與協助,才能有效減少爭議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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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更多:借名登記法律風險(一)借名登記法律風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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