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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燒新聞放大鏡】最低時薪,沒有最低?只有更低?

2017-04-13

洪嘉威

律師

【勞雇關係部-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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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近日某屏東飲料店,傳出員工應徵工作時,當時稱時薪為130元。然實際發薪時,領得之薪水時薪僅有80元。業者事後表示,雙方應徵時即約定試用期時薪為80元,試用期過後,時薪就恢復正常。

 

法學小教室

    關於勞動契約中薪資之數額,原則上係由勞資雙方約定,但為了保障勞工之生計,此項約定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對於所謂基本工資,我國係授權勞動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調整每月與每小時之基本工資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對於勞動條件,原則上固然由勞資雙方合意定之。然而,勞基法之規定屬於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若勞資約定之勞動條件標準低於勞基法之規定,應屬違反強制規定,其法律效力為無效,具體的勞動條件則依勞基法上之規定定之。此外,雇主實際上給予員工之薪資低於勞基法所定之基本工資,除勞工依法得請求給付差額外,雇主尚可能會面臨,行政主管機關裁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間的罰鍰。

 

法學小辭典

勞基法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勞基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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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10/1094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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