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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駕撞大貨車遭送辦 同車女乘客連坐罰!

2023-12-06

賴威平

律師

【 刑事法律部-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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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1輛自小客車行經台6線苗栗市路段,失控衝往對向車道山溝又反彈撞上對向大貨車後翻覆,車內2人擦挫傷。警方調查又是酒駕肇事,依法送辦駕駛,女乘客也將遭連坐開罰。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副分局長徐文明今天表示,台6線近苗栗市恭敬路段12日下午發生自小客車衝入對向山溝再碰撞大貨車的交通事故,造成自小客車駕駛及乘客共2人受傷;南苗派出所獲報到場,立即協助管制疏導交通,傷者經由救護車送醫救治。警方調查,邱姓男子(30歲)駕駛自小客車,由台6線西往東行駛,行經近恭敬路口時失控衝往對向山溝,再與東往西行駛由廖姓男子(71歲)駕駛的大貨車發生碰撞,造成邱男及陳姓(26歲)女乘客身體多處擦挫傷,由救護車送醫後均無大礙。

律師評析

 有鑒於110年底再度發生嚴重酒駕致死的案件,政府強力執行「酒駕零容忍」政策,立法院於111年1月24日三讀通過修法,加重酒駕罰則,並自111年1月28日起公布施行,本次修正法案重點如下

一、刑法第185-3條酒駕初犯:刑度增訂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以下罰金。酒駕初犯肇事致人重傷:除原有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增訂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酒駕初犯肇事致人於死:除原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酒駕再犯者:原再犯年限定義為5年,現延長年限為10年,另增訂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再犯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酒駕再犯同車乘客:同車乘客連坐罰則提高至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0項:租賃業者:增訂租賃業者已盡告知酒駕處罰義務,承租車輛之駕駛人仍違規酒駕,加罰二分之一罰鍰。

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酒精鎖:修改為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若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本案例因邱男呼氣酒測值達09毫克(MG/L)超標,除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邱姓駕駛,女乘客也須負連帶責任,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裁罰新台幣6000至1萬5000元罰鍰。

法學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酒駕  #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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