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扣減權行使不及於其他繼承人_簡析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民事判決

2023-11-14

莊一慧

律師

...

案例事實

 甲於民國99年4月30日病逝,乙丙丁同為其子,甲名下遺有存款15萬元及A房地一棟,甲並於生前以遺囑指示將所有A房地僅由乙繼承,其餘遺產則未與分配,今因A房地價值遠超甲之存款價額,甲之遺囑所指定之分配方式將侵害丙丁二人之特留分,試問倘若乙丙丁三人中,僅丙行使扣減權及繼承回復請求權,本件甲所留遺產應如何分配?

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民事判決

 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扣減權行使之規定,解釋上包括以遺囑指定應繼分或分割方法而有侵害特留分者在內,且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該扣減之形成效力不及於特留分同受侵害卻未行使扣減權之他繼承人。

 

律師評析

 前述案件中,甲之所有遺產,原本應該由全體繼承人依每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繼承,乙丙丁三人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特留分則各為六分之一。本件中,甲之遺產包括存款15萬元及A房地一棟,然就A房地部分,甲之遺囑指定由乙單獨繼承,屬於對於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且已侵害乙丙之特留分。故丙、丁依法均得行使扣減權及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並請求分割遺產。

然而本件中,僅丙行使扣減權及繼承回復請求權,則依最高法院目前之見解,該扣減之形成效力並不會及於特留分同受侵害卻未行使扣減權之他繼承人。故未行使扣減權之丁僅得就甲其餘之遺產即存款15萬元部分以應繼分三分之一繼承,而行使扣減權之丙,則得就甲所遺遺產之全部(即存款15萬元加上A房地之價值)主張以特留分六分之一繼承。

準此,本件甲之遺產分割分配,應由丁取得5萬元之存款,而丙之部分,如果丙對於A房地由乙取得所有權無意見,願意僅受金錢補償,則於其就剩餘存款之10萬元分配後,就仍不足特留分之金額,得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2項規定,由乙以金錢補償之。

 

法學小辭典

民法第1146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1164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