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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不加班,誰說了算?談談很重要卻很少人知道的「勞資會議」

2020-02-12

江楷強

律師

【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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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不加班,誰說了算?談談很重要卻很少人知道的「勞資會議」

在勞基法的規範中,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的需求,讓勞資雙方在實際的工作進行中有更多的彈性,因此針對包括加班、排班、例假調整、女性夜間工作時間等事項(以下我們不精確的統稱為「工時」),勞基法不做硬性規範,而賦予勞資雙方較大的協商空間,這個協商,就叫做「勞資會議」。

 

所以當我們細讀勞基法,會看到這段類似的文字重複出現:「......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這就是勞資會議的明文規定。

 

身為上班族,最在意的重點無非就是薪水以及工作時間,既然工作時間的長短這麼重要,且依規定資方應該先就「工時」與勞方協商並取得同意後,才能夠做調整,但為什麼曾經加班或調整排班、例假的勞工這麼多,聽過或實際執行過勞資會議的人卻這麼少?依統計政府資料開放平台的統計資料(https://data.gov.tw/dataset/40145),截至108年第3季為止,實施勞資會議的公司行號家數僅有111,811家,這數字相較於經濟部商業司所登記的公司行號家數將近160萬家(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顯然不成比例。

 

那麼依勞基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什麼情況下需要開勞資會議?勞資會議應該怎麼開?沒依法定程序召開勞資會議就直接調整勞工工時,又會有怎樣的結果?

 

什麼情況下需要召開勞資會議?

(一)變形工時

雇主如欲將二週、八週或四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使其他工作日的工作時數增加,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第30條第2項、第3項以及第30條之1)。

(二)加班

如果雇主有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時,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始得延長工作時間(第32條第1項)。

(三)延長加班時間及正常工作時間之上限

如果雇主依上面的規定,經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作時間後,「加班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加班時間」一個月也不得超過46小時。

但如果雇主另外經勞資會議同意,則雇主得將「一個月的加班時間」上限提高至54小時,每三個月上限138小時(第32條第2項)

(四)減少輪班勞工的休息時間

依規定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勞動部公告之特殊行業(https://www.mol.gov.tw/topic/34395/35026/35032/),且經勞資會議同意者,雇主得變更輪班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為8小時(34條)。

(五)調整例假日

如雇主因行業特殊需求(https://www.mol.gov.tw/topic/34395/35026/35030/),經勞動部及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原本依規定每7日應有1日例假,調整為2週內2日例假或8週內8日例假(36條4、5項)。

(六)使女性勞工於22時至翌日6時之時間內工作

依規定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22時至翌日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如果經勞資會議同意,且雇主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且無大眾運輸工具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得例外使女性勞工於22時至翌日6時之時間內工作(第4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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