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桃園男跟騷女店員法院核發保護令、判拘役45天!

2024-06-26

賴威平

律師

【 刑事法律部-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詳細簡介  線上預約

案例事實

 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今天表示,廖姓男子去年在某豆花店連續告白示愛女員工,遭報警依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送辦;桃園地院受理後除核發保護令,也判決廖男拘役45天得易科罰金。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副所長陳品純今天接受媒體聯訪表示,43歲廖男為女子工作的豆花店常客,但廖男從去年10月17日開始有脫序追求行為,警方核發書面告誡約制廖男,同月25日警方再次接獲女子報案遭廖男騷擾,員警到場依跟蹤騷擾現行犯逮捕廖男,訊後依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送辦。警方調查,廖男家人表示,廖男去年10月期間沒有按時服藥,產生脫序行為,在廖男按時服藥後,警方至今未再接獲女子報案被跟蹤騷擾行為。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指出,女子認為廖男涉及跟蹤騷擾行為等不法情事,且反覆持續為之,讓人心生畏怖,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認為有聲請保護令必要,經法官裁定核發為期1年的保護令,且廖男應遠離女子工作場所至少50公尺。桃園地院今年10月6日簡易判決,廖男跟蹤騷擾造成女子惶惶不安影響工作及日常生活,判決廖男拘役45天,得易科罰金。女子家人表示,廖男去年在店門口站崗告白「我愛你」、送花示愛,遭女子斥責「你這樣算騷擾」,沒想到廖男卻說「可以把我抓去妳家住」;經報案後廖男被帶往警局,沒想到離開警局後卻仍在店前車上等候,女子最後被迫換工作,家屬期望執法單位能有更積極方式,杜絕類似情事一再發生。

律師評析

 按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跟騷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女員工因此認定廖姓男子涉及跟騷法第3條第1項第2、5款之跟蹤騷擾行為等不法情事,且反覆持續為之,使被害人心生畏怖,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因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依跟騷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核發跟騷法第12條第1、3款之保護令。另廖姓男男子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法規小辭典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12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相關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保護令得不記載聲請人之住所、居所及其他聯絡資訊。

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相關連結

中央社 2023年12月4日/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12040164.aspx

#跟蹤騷擾  #保護令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