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打工旺季到來,僱用工讀生(或身為工讀生)前,你應該知道的勞基法規定(part 1.)
相信很多人在求學時期都有打工經驗,許多公司在僱用員工時出於節省人力成本考量,也會僱用工讀生。最近因連續接到公司客戶諮詢有關工讀生的勞資問題,加上暑假打工旺季馬上到來,因此今天我們這篇文章,就針對實務上較常發生的問題,來探討僱用工讀生(或身為工讀生)前,你應該知道的勞基法權利義務規定。
工讀生也有勞基法的適用嗎?
勞基法第3條3項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條文規定得很清楚,所以工讀生當然也適用勞基法!因此除了極少數經勞動部指定公告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或工作外(目前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或工作,可查閱https://www.bli.gov.tw/0007341.html),其他任何行業或工作如果僱用工讀生,就必須遵守勞基法的規定,也就是工讀生的勞動條件應該與正職員工相同。
這裡要特別說明的是,上面網站明確記載目前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中,有一個是「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但這可不是告訴我們所有餐飲業都不適用勞基法,根據勞動部104年7月14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1375號函中就「未分類其他餐飲業」的定義,是指「從事餐飲服務但無固定營業地點之流動性攤販、半固定攤販,以及無門牌號碼且未具有與一般房屋相同基本功能及外觀之固定攤販等(如附圖,https://reurl.cc/vDbNEA)」


因此如果不符合該定義的餐飲業,僱用工讀生時還是要適用勞基法,以免受罰。其實,依該函文勞動部在104年7月已公開預告於105年1月起「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將適用勞基法(事實上流動餐飲攤販通常須接觸高溫,工作環境相較其他勞工風險更高,本來就有納入勞基法的必要),但一轉眼迄今已109年卻沒有任何下文,想必相關攤商公會的反對力量真的很大!所以站在暑假想找打工的工讀生角度來說,找一份有適用勞基法的行業或工作,對自身權益保障一定比較大的。
但工讀生相較於正職員工,工時縮短了許多,且大多採取時薪制,這樣的情況下又應如何與正職員工一同適用勞基法?勞動部就此特別訂定了「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提醒各位雇主及工讀生勞工注意。
工資及加班費
在工資的部分,目前絕大多數的工讀生都是採時薪制,自109年1月1日起,工讀生工資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158元(請注意每年基本工資都會調漲,158元是本文發文時的規定,請隨時注意勞動部最新公告)。
在加班費部分,採時薪制的工讀生,通常一天工作時間不會超過8小時,因此沒有加班費的問題,就是依當日實際工作時數計算薪資。但如果工讀生一天工作超過8小時(依規定一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或雇主要求在原定的休息日出勤工作,雇主就應依勞基法第24條的規定給付加班費(也就是平日加班在2小時以內,應依時薪加給1/3以上,加班超過2個小時要按時薪加給2/3以上;如果是原定的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應依時薪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按時薪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舉例來說,如果工讀生時薪200元,平日工作8小時後再加班1小時,這1小時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就是【200+200*1/3≒ 200+66.67 ≒2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