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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程式之瑕疵,因繳納裁判費而治癒--簡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2020-08-31

洪嘉威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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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裁定要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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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律師簡評: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因為犯罪受有損害之人,可以利用刑事程序對被告或依民法應該負賠償責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特殊程序。在此程序中,原告(被害人)享有免繳裁判費與降低主張舉證責任的程序利益,刑事法院可一併處理民事訴訟、同時為判決,使受損害之人可以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實務上廣為犯罪被害人(告訴人)所使用。然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仍屬於民事訴訟,其目的仍在處理私人間的私權紛爭,縱使不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要件,被害人仍可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本次大法庭作出裁定,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與民事訴訟無差異,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便刑事法院沒有對被告宣告有罪判決,原告仍可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到民事庭,並繳納訴訟費用、補正訴訟程式,不應剝奪原告繳納裁判費,請求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紛爭的權利。因此當刑事庭將案件移送民事庭時,客觀上已使原告相信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為合法的外觀,若民事庭法官不允許原告補繳裁判費,就以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予以駁回,等同讓原告承擔法院錯誤移送或審理延宕所產生的不利益,對原告顯不公平,自應給予原告補正的機會。此一裁定對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憲法上享有的訴訟權,做出更為周延、公平的保障,給予其補正程序程式、提起民事訴訟的機會,十分值得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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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辭典: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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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7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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