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住台中的A向住高雄B以存證信函解除買賣契約,但A提起訴訟後,B卻主張其未收受存證信函,但A因失誤未保留存證信函的送達回執,想向郵局調取,需於多久內向郵局調取相關資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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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依郵政處理規則第34條第2項規定,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由郵局保存三年,惟此係指存證信函之「內文」之副本,故於本案中,若B對收到之存證信函內文有所爭執,即可請求向寄送予B的高雄郵局申請調閱存證信函,以核對函文內容。
然若B係爭執自始未收受存證信函,則同樣須由A負舉證責任,此時以存證信函多為雙掛號為例,是否送達則係依郵政處理規則第60條規定,因郵務量龐大,郵局僅保留半年之查詢記錄,故須注意應於半年內向郵局申請調閱掛號回執之送達記錄,或上郵局網站查詢送達之電子記錄後提出,作為A有送執之舉證。
法規小辭典
郵政處理規則第34條第2項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郵件處理規則第60條
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