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開車門前一定要注意後方來車!新竹林姓男子開車違停,且貿然開啟駕駛座車門,後方騎機車的陳女閃躲不及,撞上車門後人車倒地,卻慘遭後方大客車輾過頭部當場死亡,新竹檢方認定大客車駕駛無肇事責任,打開車門的林男則被新竹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7月。法官調查,去年9月6日清晨6點,林姓男子開小客車沿新竹市牛埔路,在劃有禁止停車標線的巷口路邊停車,未注意車道上行經的車輛,即貿然開啟駕駛座車門,當時陳女騎機車經過閃避不及,遭車門碰撞後連人帶車向左倒地。同一時間,張男開營業大客車經過,後輪輾壓倒地的陳女(張男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造成陳女顱骨骨折,當場創傷性休克死亡。林男肇事後,在現場等候員警處理,主動向員警承認為肇事人。法官審酌林男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竟擅自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且疏未注意往來行人及車輛,貿然開啟車門碰撞被害人,導致被害人倒地因此發生本件事故,造成被害人喪失寶貴性命,所生損害極為重大且難以彌補,並造成被害人家屬重大悲痛,實屬不該,且未能與被害人家屬成立民事和解,最後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7月。
律師評析
按汽車停車時,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或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5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法院認林姓男子疏未注意,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且未注意往來行人及其他車輛即貿然開啟車門,因此碰撞被害人,致被害人人車倒地,復遭同向行駛之營業大客車後輪輾壓而肇生本件車禍,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顯有違反前開交通安全規則所定注意義務之過失。又本件車禍既係因林姓男子之過失所致,而被害人亦因本件車禍而死亡。
法規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本篇來源:
自由時報 2024年7月15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737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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