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他人的平面美術著作變成立體商品,違反著作權法嗎?
案例事實:
A畫了一隻可愛貓咪圖案,B覺得該圖案很可愛且有商機,便將貓咪圖案印製於水壺上,及做成立體貓咪玩偶而販賣之,B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問題:將平面美術著作變成立體實物,或將立體實物變成平面著作,是否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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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10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3條規定「重製包含將圖形著作由平面改為立體,或將立體實體改為平面」,故依舊法B當然侵害A之著作權,然而新法無類似規定,因而引發爭議。
過去實務見解曾認為「將圖形改作為立體實物,只是『實施』行為而非著作權法之重製,故未違反著作權法」。
惟市場上立體商品的商機遠大於平面圖樣,如果允許他人擅自將平面圖樣轉為立體而販賣之,對於著作人而言並不公平,故法院之見解放寬為「將平面之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究屬重製,抑或專利法上所稱之「實施」行為?自需就該平面之圖形著作與轉變後之立體物加以比較認定。如將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單純以平面形式附著於立體物上,或於立體物上以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平面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者,仍應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重製行為之範疇。非謂將平面之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者,均概屬實施行為,而不受著作權法之規範。」(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15號判決意旨參照)
綜合以上,本件案例中B無論:1.將小貓圖樣印在立體水壺上,或2.將小貓圖樣直接製作成立體小貓,都會構成重製他人的著作,而面臨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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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
隨著時代進步,我們對於美術著作的保護應該擴張,比如對於平面美術圖樣的保護應該擴及於將之附著於立體商品上,以及將之做成立體商品,始能確保設計人的心血及創意不被他人侵害,法院的見解擴張了對平面美術著作人的保護,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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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