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癮治療是甚麼
問:
我因施用安非他命被警方逮捕了,除了要請您陪同至警局做偵訊筆錄外,我聽我朋友說第一次吸毒會去勒戒所觀察勒戒,但如果我因為吸毒沒法工作,家裡經濟來源就斷了,有辦法讓我不用去勒戒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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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施用毒品是刑事犯罪嗎?多數國家採肯定見解,我國也不例外,設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律之以刑事責任。但除了單純以刑事犯罪加以懲處外,我們是不是有其他的工具來處理較為輕微的「初犯」及「五年後再犯」的毒品施用者?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持有」二級毒品者,可處兩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即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觀察勒戒。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觀察勒戒雖然是保安處分的一種,近年來雖將觀察勒戒者視為「患者」,但是在看守所附屬的勒戒所內,人身自由受到拘束,某程度上卻仍將他們視為「犯人」。
觀察勒戒跟戒癮治療差別
承上,觀察勒戒要去戒治處所關個兩個月以下的時間,失去人身自由;戒癮治療則是去定期去醫院及觀護人處報到、驗尿,當事人仍保有相當程度的人身自由,就像定期去醫院看慢性病一樣,工作、家庭及其他生活機能比較不受影響。採取戒癮治療的原因,就是為了避免情節輕微、毒癮不深的吸毒者因為一次行差踏錯就被烙印上的標籤,導致從此人生急轉直下。另也有一些吸毒者是家中經濟重擔,如果送去勒戒或坐牢可能會影響家庭經濟及功能性。
如何獲得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戒癮治療的本質是一種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可知檢察官也可以選擇給予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而這個所附條件,就是去戒癮治療。
因此,在地檢署開偵查庭之前後,若不想選擇觀察勒戒,可盡速找律師檢具理由協助向檢察官爭取給予附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而且速度最好要快,因為一旦做成勒戒的處分,實務上幾乎沒有前例將勒戒處分換成戒癮治療。
對抗毒品是一場長期的戰爭,前陣子有一部影集《絕命毒師》(Breaking Bad),共出了五季及一部電影,後續也有衍生作品《絕命律師》。另湯姆.溫萊特(Tom Wainwright)也有本書《毒家企業:從創造品牌價值到優化客戶服務,毒梟如何經營販毒集團?》以經濟的觀點出發談毒品。我們再面對毒品的問題,是否考慮將這些施用毒品者視為病人,將較輕微的施用毒品案件,基於刑事政策及毒癮成因,以戒癮治療的程序讓這些施用者戒除毒癮,而非簡單粗暴的抓去關或勒戒?或許更可達成戒毒、抗毒之目的,讓在毒海中沈浮的吸毒者有改頭換面,重獲新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