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在犯案後,對於自己的犯罪行為不斷表達悔意並保證永不再犯,向女方及其家人允諾由甲男及甲男之父母賠償女方一定金額之慰撫金,並由父母加強甲男監護之責任,希望女方給甲男機會,最後在陳琮涼律師耐性的溝通及分析下,女方及父母認為甲男年紀尚輕,願宥恕甲男,達成和解。
查核甲男所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法定刑在緩起訴範圍內,及被告屬初犯,無前科,因一時失慮犯案,犯後坦承,深表悔悟,亦與乙女及乙女之父母達成和解,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經乙女及乙女之父母同意,檢察官於此案作成緩起訴處分。
何謂緩起訴?
「緩」字就是延期的意思,所以緩起訴顧名思義就是本來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先暫緩不馬上起訴。
為了讓犯輕罪的行為人有重新做人的機會,且讓他補償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傷害,除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不得適用緩起訴制度外,檢察官對於已經具備起訴材料的案件,在一定之條件下,指示犯罪行為人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如犯罪行為人在緩起訴期間內謹言慎行,遵守指示之事項,或完成應履行之事項,檢察官就不會再起訴犯罪行為人,等於犯罪行為人不會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