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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起千堆雪的公司董事登記-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2018-04-19

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勝訴律師:陳琮涼律師洪嘉威律師

判決摘要: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係因股東會之選任決議及當選為董事之人為承諾之表示而成立委任關係,故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既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則董事自得隨時向公司辭職,以終止雙方間之委任契約,董事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得公司之同意,即失其董事之身分。

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既不存在,則被告公司經廢止公司登記而為清算中公司時,原告自非被告公司之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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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託人):甲(曾任乙公司董事)

被告:乙公司(清算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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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委託人甲於乙公司設立之初,經乙公司委任擔任董事一職,任期三年。嗣於任期中,因甲實際上從未參與乙公司實際經營,且在乙公司財務經營狀況均不明確之情況下,甲遂向乙公司口頭表明辭任董事之意,惟乙公司遲遲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事經兩年後,乙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並依法進入清算程序,此時,在甲形式上仍列名為公司董事之情況下,仍依法被列為乙公司之清算人。

然而,依公司法第324條之規定,清算人在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甲為乙公司之清算人,對內即負有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外仍須負擔乙公司清算人之相關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如公司受追徵追繳之各類稅金、行政罰鍰等,依法甲均應與公司負擔連帶責任外,亦因此被限制出入境,影響甲個人私法上之權利義務甚鉅。

故本所受甲所託,協助提起本件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使此項不明確得以確認判決予以排除。

 解決方法

律師主張重點:

按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因此,董事與公司間屬委任關係,依法得隨時終止,不以經公司同意為必要,故原告甲既已向被告乙公司表明辭任董事,其表明辭任董事之意思表示到達乙公司之時起,依法自生辭任之效力,雙方委任關係消滅。故甲於是日起即不具被告公司董事身分,被告乙公司經廢止公司登記後,要無因形式上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董事而為被告乙公司清算人之理。

退步言之,清算人與公司間亦屬委任關係,依法得隨時終止,不以公司同意為必要,故原告甲今復以本件民事起訴狀之送達,為辭任被告乙公司清算人之意思表示,依法自生辭任之效力,是以雙方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業以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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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採納律師見解,判決確認被告與原告間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並進一步肯認雙方終止委任關係之時間點,應自原告甲口頭提出辭任董事之日起,雙方間之委任關係即已不存在!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係因股東會之選任決議及當選為董事之人為承諾之表示而成立委任關係,故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既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則董事自得隨時向公司辭職,以終止雙方間之委任契約,董事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得公司之同意,即失其董事之身分。

原告已向被告為辭任董事之意思表示,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屬合法終止而使原告喪失其認被告公司董事之資格無誤,原告既非屬被告公司董事,則被告經主管機關為廢止公司登記而為清算中公司,然原告已非被告之董事,依法自非被告公司之清算人,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應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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