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結果:一、二審均勝訴!
委託人(原告):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相對人(被告):乙(原地主)。
勝訴律師:陳琮涼律師、洪嘉威律師
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稱買方)向乙(以下稱地主)購買一筆土地,而購買該土地是為了向政府辦理容積移轉(意思:土地整合,例:原本可蓋5層樓的土地,可蓋到6層樓),故買賣土地時,在契約特別約定:「外來因素若無法辦理容積移轉,退地還款。」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且移轉過戶後,買方才發現政府地政單位因故無法對該土地作鑑界(確定土地範圍),自然無法向政府單位辦理容積移轉。後買方因購買之土地無法達成原本容積移轉之目的,請求地主退錢,地主竟違約不肯退錢,於是,買方找到不動產專業律師:陳琮涼律師辦理此案,最後在第一審、第二審均獲得勝訴判決。
一、無法辦理容積移轉之因素,客觀上是該土地的瑕疵:
本件買方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後,依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鑑界及複丈成果圖,方能辦理容積移轉,但地政事務所因該區段屬於地籍謬誤區而拒絕土地複丈申請;後來,買方另依法執業測量技師進行送出基地現況成果圖與地籍套繪圖等作業,然而因欠缺土地複丈成果圖故無法測量作業。因此,客觀上無法取得前述文件辦理容積移轉申請,遭都市發展局駁回辦理容積移轉之申請。
二、所購買之標的無法達成目的時,應可構成瑕疵擔保責任解約:
本件買賣標的為土地,雖已完成過戶,但地主在賣地時,清楚知悉買方之目的是為了「容積移轉」,若無法實現該目的,則該買賣對買方根本無實益,因此地主等於給付了一個有瑕疵的商品,自然必須解除契約、退錢。例:買一個便當,是為了飽餐一頓,但裡面都是生食,怎麼吃?當然可以主張退錢。
最後,法院認同陳琮涼律師及洪嘉威律師所提出的見解與主張,因此判決乙地主要將所收的買賣價金,全數返還買方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給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一個公平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