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蝶戀花旅行社賞櫻團翻車意外,奪走33條人命,其中李姓夫妻與女兒三人一同出遊罹難,家中獨留兒子一人,但這名哥哥欲領取妹妹的乘客險及旅行責任險理賠遭拒,引發爭議。
陳琮涼律師解釋:應參酌並類推人身保險及強制汽車責任險之法理,使被害人家屬權利儘速獲得救濟。
陳琮涼律師評析
責任險規定在保險法第三章第四節屬於財產保險的一種,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依此規定,責任保險制度旨在提供加害人足夠清償能力,並保護受害第三人得以獲得補償,為維護受害第三人之權利,並確保保險人之給付義務,故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付損失賠償責任時,受害第三人即得依據此條項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另參照前揭責任保險之法理,責任保險人對李先生(哥哥)應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端視李先生(哥哥)是否為民法第192、194條所定之請求權人。如李先生(哥哥)非為受被害人(妹妹)扶養之人,亦非具被害人法定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確實無法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然要求旅遊及公共運輸業者,須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及遊覽車乘客責任保險之目的,在於保障旅客於旅程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傷害或死亡能迅速獲得保障,因此於解釋時,應參酌並類推人身保險及強制汽車責任險之法理,使被害人之法定繼承人亦得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之給付。雖有論者主張應以修法因應,但受不溯及既往原則限制,也緩不濟急。
因此,於本件事故,如能透過承審法官造法或依保障旅客之目的而類推人身保險及強制汽車責任險之法理,或能使李先生(哥哥)之請求獲得救濟,讓被害人家屬生活儘速回復平靜。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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