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中聯油脂陳姓廠長涉致癌物超標案,首次到案檢察官諭知100萬元交保。中檢昨天發動第二波行動,再通知陳男到案,以有滅證勾串之虞聲押,法院裁定加保100萬元,檢方已提抗告。台中地方法院今天上午召開羈押庭後,法官認定無羈押必要,裁定被告陳男新台幣100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檢方認陳男有羈押原因與必要,已當庭依法提起抗告。(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3日電;編輯:蕭博文)
中檢偵辦中聯油脂公司油品「致癌物超標案」,9日指揮警調等單位搜索中聯油脂公司、福壽實業公司、福懋油脂公司、泰山企業公司等4家公司,依法查扣設備機具等證物並約談中聯公司蔡姓董事長、泰山公司劉姓董事長、福壽公司洪姓董事長、福懋吳姓董事長等11名被告。其中中聯油脂總經理余凌冲遭聲押禁見,台中地院裁定以20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於指定時間至警察局報到,暨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其餘被告各50至200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候傳。經中檢提起抗告,中院17日裁定余凌冲羈押禁見。檢方22日再指揮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保安警察第四總隊,再前往中聯公司陳姓廠長、精油課江姓襄理及品研課陳姓副課長等3名被告處所執行搜索。
檢方並通知中聯公司油品製程及品管人員共9人到案,與3名被告進行對質,除查扣相關人員行動電話、雲端資料及其他電子設備等證物外,並同步調取中聯公司製程報表、異常通報紀錄、原料進口及產品資料,以及遭檢出苯駢芘超標的7批沙拉油銷售明細,進一步勾稽問題油品原料來源、生產及銷售時間、製程監控、紀錄內容與銷售流向。
經檢方研析扣案證據,及被告與證人供、證述後,認定陳姓廠長等3人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罪嫌重大;其中陳姓廠長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餘2名被告各以100萬元交保。
律師評析
按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當事人(包括檢察官)對於法院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04條:關於羈押、具保等裁定,屬於得抗告之例外事項(第1項第2款),不受「不得抗告」原則之限制。
偵查中,檢察官對於法院所為之羈押相關裁定(包括駁回聲請羈押、准予停止羈押、駁回延長羈押等),依法得提起抗告。 其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第2款。實務上,最高法院及憲法法庭均肯認檢察官對羈押裁定之抗告權,並未因偵查或審判階段而有本質差異,若裁定係由受命法官所為之「處分」,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而非直接抗告,故檢方認陳男有羈押原因與必要,可以依法提起抗告。
法規小辭典
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04條:關於羈押、具保等裁定,屬於得抗告之例外事項(第1項第2款),不受「不得抗告」原則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419條:抗告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資料來源
中央社 2026年7月23日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60723013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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