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人民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之權利

2018-06-14

呂旺積

律師

【企業管理部-企業風險控管及工商諮詢】

 詳細簡介  線上預約

  呂旺積

 #前情提要
  有一群關心「生活小事」及「孩子未來大事」的家庭主婦,組成了一個熱血的團體叫「歐巴桑聯盟」,想投入今年年底的市議員選戰,北中南目前已經找到20名以上的參選人。
  他們關心的議題之一為,臺中市政府為擴大民眾參與監督南屯區垃圾掩埋場及焚化爐(文山垃圾焚化廠)的工作,自96年起開始辦理監測計畫及調查,但歐巴桑們認為市政府僅公布結論,而且結論是篩選過的,希望能夠取得原始的調查報告,以確認詮釋有無問及是否有其他重要資訊沒有公布,於是詢問阿旺律師應如何申請?

阿旺律師簡單回覆如下。

---
 Q1:#原始調查報告是否應該公開?
 A:先講結論,應該要公開。不過該報告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 (下稱政資法)第7條應主動公開之情形,但應在民眾提出申請後公開之。

政府機關可能會以政資法第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來搪塞人民,可能引用的理由為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第4款:「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為由,拒絕提供資料。

但切記,第3款有一個但書:「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且第18條第2項也規定,並不是全部不公開,而是在排除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外,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因此,本報告政府實有受申請後公開之義務。

 Q2:#歐巴桑有沒有辦法拿到報告?
 A:可以依政資法第10條向台中市政府提出申請書。

 Q3:#申請後政府機關還是不拿出來該怎麼辦?
 A:歐巴桑得依政資法第20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請求之。

---
 #參考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430號判決要旨
  人民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行政機關請求檔案或行政資訊之提供,性質上係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而非僅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單純提供之事實行為,故於行政機關否准申請人關於提供檔案或行政資訊之請求時,申請人應循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之途徑為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45號判決要旨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依該法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之權利,係屬「實體權利」,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除具有同法第18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政府均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如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中含有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依第18條第2項「資訊分離原則」,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仍應就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46號判決判決要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之權利,係屬「實體權利」,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除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政府均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適當之方式適時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時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倘人民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其「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該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即應於期間內為準駁之決定;如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中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因關於政府資訊之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係採「分離原則」,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仍應就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2號判決要旨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亦即檔案乃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故從法律性質而言,政府資訊公開法乃資訊公開法制之基本法規,檔案法則係屬於資訊公開法制之周邊性配套立法,故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雖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惟並非完全排除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它法律之適用。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