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某受害人誤信友人推薦投資甲公司,該公司以「說明會、教育訓練、媒體宣傳」包裝投資機會,吸引不特定大眾購買該公司股票的非法公開招募。經呂律師協助以甲公司及其負責人明知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或詐欺行為,亦不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公開招募,卻仍透過集團總部與各地據點舉辦活動,宣稱公司營運前景佳、獲利無虞,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投入資金提起刑事告訴。法院認定被告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構成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犯罪,並依第171條第2項科刑。甲公司負責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甲公司另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罰金500萬元。
律師評析
一、刑事勝訴了,然後呢?
因本案受害人數眾多,甲公司名下之資產已然枯竭,被害人除對甲公司提起民事賠償外,呂律師並協助對甲公司負責人提起連帶賠償責任,案經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9號判決明確指出:「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時,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就本案中,負責人有親自主持說明會、以甲公司名義對外宣傳、使用甲公司資源吸引投資人,法院認定其行為與甲公司業務密切相關,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非法公開招募的法律風險
1.非法公開招募
未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即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屬重大違法行為,刑事責任極重。若投資人因不實資訊而受損害,可能構成詐欺。再者,若資金流向複雜、涉及不法所得,可能被認定為洗錢行為而恐涉洗錢防制法。又若為掩飾招募目的而製作不實財報、營運資料,亦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公司法。
2.證券交易法詐欺行為
以不實資訊誘使投資人購買股票,構成詐欺型態的證券犯罪。
3.公司負責人連帶責任
只要行為與公司業務具外觀或社會觀念上的關聯,即使主觀上為個人利益,仍須與公司共同負責。
三、給企業與投資人的提醒
1.對企業而言
任何形式的投資說明會、募資簡報、教育訓練,只要涉及「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即可能構成公開招募,必須事前向金管會申報。違法者不僅公司受罰,負責人亦可能面臨重刑與高額民事賠償。
2.對投資人而言
若遇到未上市公司以「說明會」、「內部消息」、「高獲利保證」等方式吸引投資,務必提高警覺。若遭受損害,可依具體情形以侵權行為、違法公開招募等向公司及負責人請求賠償。
四、結語
投資的出發點當然是為了獲利,但法律與市場都不允許「只談賺錢、不談風險」的投資模式。任何宣稱「穩賺不賠」、「保證獲利」、「零風險高報酬」的說法,本質上都已偏離正常投資邏輯,甚至可能構成違法。本案不僅在於透過揭露非法公開招募的手法確立被告違法之事實,更透過確立公司負責人不能以公司名義行事卻逃避責任,而使被害人獲得求償之一絲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