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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客租車被狗咬 二審逆轉改判老闆有罪

2025-03-27

賴威平

律師

【 刑事法律部-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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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一名陳姓女遊客到車行租車,被店內大型土狗咬傷,地院認為她擅自進屋,又闖入土狗勢力範圍,判決魏姓老闆無罪,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卻認為車行對外營業,客人可進出,店內又沒有員工,認定有疏失,依過失傷害罪,改判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檢方指出,被告魏男經營租車行,店內飼養台灣大型土狗,曾有咬傷人的紀錄。2023年7月7日上午,林姓民宿女業者帶陳姓女遊客前往車行,欲找老闆魏男租車,當時魏男不在,林女電話聯絡同時,2女一同進入,該犬隻卻突然衝出咬傷陳女,造成陳女雙腿共有7處撕裂傷,魏男被依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澎湖地院調查,犬隻被鐵鍊鎖住並戴口罩,陳女擅自進入屋內,走入土狗勢力範圍始被咬傷,認為魏已盡注意、防護義務,認定罪證不足,但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則認為車行對外營業,客人均可任意進出,林女並非擅自進入。又查,當時店內沒有員工,近百公分鐵鍊又無法約束不攻擊他人,因此改判有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予以緩刑2年,期間保護管束,可上訴。〔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律師評析

 按不作為犯係於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且能防止,因其不作為不為防止,與作為犯所為等價時,令負其責;而此所謂法律上之防止義務,並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即依契約或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亦應包括在內。又刑法上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指行為人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致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足當之。故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構成要件之實現,係以結果可避免性為前提。因此,倘行為人踐行被期待應為之特定行為,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不致發生,或僅生較輕微之結果者,亦即該法律上之防止義務,客觀上具有安全之相當可能性者,則行為人之不作為,即堪認與構成要件該當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應負其不作為之過失責任。

 次按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動保法第7條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係使動物飼主對所飼養動物,負有防止該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等法益之危險之作為義務,避免無法規意識之動物,在無人看管或看顧不周情況下,侵害他人法益,故課予動物之所有人或監護者隨時注意該動物動態之義務。若客觀上具有防止危險發生之可能性,卻未盡其防護義務,造成他人之法益受侵害結果,即與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等價,而應就他人之法益受侵害的可能,居於防免其發生之保證人地位。

 本件二審判決認為一般營業場所於營業時間內敞開大門,一般客人均可隨時可入內接洽,若經營者有意禁止前來接洽之客人入內,當不致敞開大門,並佐以適當方式標示或說明,以避免客人流失,方合於事理常情,並為一般人之生活經驗。再者,被告若有「本案車行內無員工在,即不可進入」之意,大可以明顯可見之適當方式提醒來客,或直接關上大門,而非如本案車行於案發時大門敞開之情狀,況車行內有無員工在內,並非一望即知,尚須經過確認方得以知悉。而依案發當時本案車行之營業外觀,為大門敞開之營業中租車公司,並無禁止來客入內之情狀,而處於客人隨時可來訪及入內之狀態;復本案車行內停放機車,入內之左後側為本案犬隻所在處,中間為窗戶,右後側則擺放桌子,桌子處平日除供本案車行與客人簽約所用,亦為還車程序之處,況告訴人當時所聯繫者為魏OO而非被告,縱使魏OO不在,仍不排除有其他員工在場之可能,則依案發當時如上之營業外觀,與其過往接洽租車的經驗,且有客人同行,並期待可立即接受服務之心理,因而入內查看及尋人,難認有何違反事理或常情之處。亦堪認本案車行於案發當時,縱非公共場所,仍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被告所辯告訴人見本案車行內無人,即不可進入等語,亦無可採。魏姓老闆既負有上揭注意義務,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依規定採取必要、適當措施,以防免本案犬隻傷人,其不作為顯屬過失,且與告訴人所受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規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2024年12月25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903452

#惡犬在內  #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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