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有不是的父母:何謂減輕或免除扶養費案件?
一、扶養義務不是絕對的
在傳統觀念中,父母之恩深重難報,父母生我養我,長大後要反哺報答似乎是理所當然;然而在家事法庭的現場,卻有些幽暗的故事─有些父母不但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甚至對子女造成長期傷害。99年1月27日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扶養義務已從「絕對義務」轉變為「相對義務」,法院得依個案情節,減輕甚至免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二、案件背景:三名子女共同聲請減免扶養義務
曾經有這麼一件案件,幾名手足同胞委請由我擔任共同代理人,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其扶養義務。手足們主張,母親多年來未盡母職,甚至有多次遺棄、虐待、未提供生活費、逼迫未成年子女外出工作等情形,致使子女在成長過程中長期處於匱乏與不安的環境。
法院最終裁定雖未難免除扶養義務,但個別地予以扶養義務減輕。依民法第1118條之1明定,若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負扶養義務者(子女)得請求減輕扶養義務:未盡扶養義務、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若情節重大,法院甚至得免除扶養義務。本條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扶養義務不應成為「道德綁架」,而應反映雙方在親情與法律上的實質互動。父母若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甚至造成子女身心重大傷害,法律不應強迫子女在父母年老時仍負擔全部扶養責任。
三、法院如何判斷:證據、常態與變態事實
在本案中,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的分配,要求聲請人就「父母未盡扶養義務」這一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法院通常會審酌:戶籍資料、證人證述、當事人之健康、財務狀況、子女成長過程的實際扶養情形等情形,就此個案中法官認定相對人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確有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但仍有部分期間曾共同扶養,因此情節尚未達到「重大」程度,不足以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但足以減輕。
四、結語:天下有不是的父母,法律必須看見
當法律不再要求子女「無條件」扶養父母,而是有一個空間讓法院介入審酌雙方過往的扶養關係、評估父母是否曾造成子女重大傷害、衡量扶養義務是否顯失公平,在部分個案中能審視有些父母確實有「不是」的前提下,允許子女在面對這樣的父母時,有拒絕不公平負擔的權利。易言之,扶養義務的本質,雖是責任,但不該成為道德綁架;它應建立在公平、互惠與事實基礎上,而非僅僅建立在血緣。透過民法第1118條之1的制度,法院得以在個案中尋求平衡:既不讓真正需要扶養的父母失去保障,也不讓曾遭受傷害的子女再度承受不公平的負擔。掩卷沉思,雖感無奈,但也在最幽暗的親情裂縫中,看見一絲公平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