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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440萬誆「延命術」多活5年!乳癌信徒仍病故新北神棍判刑1年10月

2025-04-29

賴威平

律師

【 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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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社團法人中華聖莊靈舍協會理事長、億春蔘藥行負責人吳姓男子與該協會副理事長何姓女子,於2023年2月向一名罹患乳癌的女信徒誆稱,可利用「延壽命」法會延長她的壽命5年,從女信徒手中騙得440萬元,女信徒仍於同年4月死亡,死者家屬氣憤提告。新北地院審理後依詐欺取財罪,判處吳姓男子1年10月徒刑、何姓女子1年4月徒刑。

檢警調查,2023年2月間,罹患乳癌的戴姓女信徒到位於新北土城的聖莊靈舍,以填寫「問事單」方式,向自稱是「無極天上聖尊」代理人的吳姓男子詢問解決之道;吳旋即在批示單上手寫:「因為妳命劫的運勢,必須從異空間宿命先解決,處理好了就會沒事了」。吳還在批示單指示要做「延壽命大工程」,除閻羅天子「除罪業」、冥皇大帝「除命劫」、無極地葬王菩薩「除病符」外,最後一個是「無極天上聖尊:延壽命」,並寫下「這樣身體部分慢慢調養就能恢復健康。備註:這個延命術一切都符合神仙佛規律,預計延命5年整」等。

檢警調查後發現何姓女子接手先跟戴女確認延命術日期與何時支付款項,且為了避免銀行起疑,還事先傳訊給戴女:「1.我是您的表妹陪姐夫去領錢。2.為何領鉅額款項?姐姐買土地講這樣好嗎?我們口徑要一致」;沒多久,她從戴女夫妻手中取得440萬元款項後即交給吳姓男子,她自己則獲得17萬餘元報酬。檢警查出,兩人收錢後只帶女信徒至台南、嘉義、雲林等廟宇參拜,根本沒辦延壽命法會,戴女也未延壽5年,並於2023年4月過世,她丈夫事後提告。吳男辯稱有幫戴女辦「解前世因果」法會共8次,並到台南及嘉義廟宇參拜4次,至於何女也推得一乾二淨。合議庭判定,兩人利用被害者對宗教信仰的虔誠,及擔心自己罹癌即將離世的不安心理狀態,假借神明之姿,誆稱可進行「延壽命」法會,延長壽命5年,以包裝不法行為,使心靈脆弱及敬畏鬼神的被害人誤信為真交付款項,判處上述徒刑。〔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律師評析

 按基於信仰自由,人有權相信不能證明之事,相對的,傳播宗教之人固亦毋庸證明宗教教義之真實性。然宗教之社會行為與單純宗教信仰,尚有差異,其恆與一般社會觀念相結合,並不脫離一般社會之價值判斷,尤其以社會上之經濟活動為是,不能與宗教信仰相提並論而主張受有絕對保障。宗教信仰往往有「超經驗」或「形而上」認知,固不能以人類當下之知識與能力予以檢驗,然宗教之社會行為,所作所為仍建立在人與人之關係上,且以人類當下之概念為主要內容,自不能僅因披有神或靈之外表而豁免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70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若行為人以宗教名義傳達訊息、交付物品或提供服務,倘若已屬宗教社會行為時,因此時並非涉及宗教教義且能夠於客觀上驗證其真偽,則該與宗教有關之訊息、物品或服務本身,即是可以被檢驗的,則法院自有介入審查之餘地。而在探究行為人所為是否構成「宗教詐欺」時,即應審查:(1)行為人所傳達的宗教相關之訊息、交付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是否是客觀不實的事實或未依約應交付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2)此不實的宗教訊息的傳達或物品、服務之交付、提供,是否造成行為人陷於錯誤而相信該不實的訊息或不正確的物品或服務;(3)相對人是否基於該錯誤而交付財物及相對人是否因交付財物造成其本身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害。

 本件固無法驗證吳姓男子是否確為無極天上聖尊之代言人,及其是否有能力與異世界的神佛溝通,然如前所述,其確未為被害人舉辦任何形式之「延壽命」法會乙節,屬客觀上得予驗證之事實,與宗教自由無涉。故被告吳姓男子在得知罹患乳癌的女信徒經醫師診斷罹癌後,仍向之佯稱可舉辦「延壽命」法會,以延長壽命5年,並由被告何姓女子與被害人聯絡相關事宜,致被害人誤信其等所述為真,而在被告何姓女子之陪同下至銀行領取現金440萬元後交予被告吳姓男子,而受有財產損失440萬元。嗣被害人於被告2人帶伊至雲林、臺南、嘉義等地區之廟宇參拜後不到2個月之112年4月13日即死亡。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法規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2025年2月8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94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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