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工程師駭入影音平台刪資料 三立2離職員工賠錢獲輕判

2022-07-06

賴威平

律師

【 刑事法律部-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詳細簡介  線上預約

案例事實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三立電視台吳姓、曾姓離職工程師被控駭入三立的網路影音平台「Vidol」刪除資料,一審判2人各10月徒刑,二審今天考量2人經調解已履行賠償110萬元,改判2人各6月徒刑,可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三立電視公司行動媒體部吳姓(已資遣)及曾姓工程師(已離職)均負責「Vidol」影音網站程式設計、網站部署業務,但2人於106年2月間,分別使用匿名洋蔥網路瀏覽器(TOR)隱匿真實網路位址,登入公司系統,刪除部分帳號,湮滅數位足跡。

  判決指出,吳男另取得取得Vidol網站Parse會員資料庫主機、開發測試主機之登入AWS金鑰檔案,將檔案以雲端硬碟提供給曾男;2人登入三立公司系統,刪除使用者帳號,再關閉Vidol網站於AWS之存放網頁程式、會員資料並刪除主機檔案。一審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判2人各10月徒刑,經上訴,二審期間,2人坦承犯行,經調解履行賠償新台幣110萬元。二審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判2人各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其中曾男獲緩刑3年,須上法治教育課3場,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吳男另犯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文書罪,經原審判處3月確定,不符合緩刑要件,不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


法學小教室

  • 次按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個人電腦之相關資料可藉由網路連結儲存於雲端資料庫,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所謂「他人之電腦及相關設備」,判斷標準應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該電腦或相關設備使用權限」,而非「該電腦或相關設備之所有權屬於何人」,且在該雲端資料庫允許使用者操作之範圍內,視同使用者電腦之延伸,而為「電腦及相關設備」
  • 被告2人未經告訴人許可逕行登入該系統,嗣並關閉Vidol網站位於AWS之存放網頁程式、會員資料、備份資料之主機及刪除主機上之映象檔,應屬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及取得、變更、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而有違反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法規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5310265.aspx

(中央社 2022年5月31日)

#侵入電腦  #妨害電磁紀錄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