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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費高薪低報的法律問題

2017-04-10

江楷強

律師

【公司治理部-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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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從事勞資調解的過程中,公司將員工的勞保費高薪低報,絕對排得上勞資糾紛的前三名,但公司為什麼要高薪低報?高薪低報對員工權益有什麼影響?公司負責人及承辦人員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最後,身為員工又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 公司為什麼要高薪低報?

  當然是為了節省成本!

  公司設立登記後,業績也許會受到時間、氣候、淡旺季影響而起伏,但人事成本卻永遠不受影響,只要請了員工,每月人事支出就是一筆固定開銷,而人事支出除了薪資,另外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勞保費的負擔。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勞保費的負擔分別是投保單位(公司)負擔70%、被保險人(員工)負擔20%、國家負擔10%,而實際投保金額則依據「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http://www.bli.gov.tw/sub.aspx?a=zuVFOXiCG9M%3D )」,視員工每月薪資落在哪一個級別來決定保費。

  舉例而言,以月薪資總額4萬元的員工來說,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投保薪資等級15級,月投保薪資應為40,100元,再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http://www.bli.gov.tw/sub.aspx?a=UA2ZR%2bHjzD4%3d )」勞工保險費率自今年起為9.5%、就業保險費率1%, 按公司、員工、國家的負擔比例70:20:10計算,公司每月應負擔該員工保費2,948元(40,100*10.5%*70%),員工則應自行負擔842元(40,100*10.5%*20%)。

  這時許多公司為了降低成本,可能會設計複雜的薪資結構,將薪資結構拆解成底薪、津貼、加給、慰問金、餐費等各種名目的細項,而僅以「底薪」申報;也有直接以最低月投保薪資21,009元申報,讓公司應負擔保費瞬間減為1,544元(21,009*10.5%*70%);甚至更惡劣的做法是把公司應負擔的保費轉嫁給員工,全部由員工薪水中扣除。對公司來說,上述的幾個做法確實可以省下不少的人事成本,而且員工數越多,省下的成本越可觀。

 

  • 高薪低報對員工權益有什麼影響?

  最大的影響當然是員工請領勞保給付的各項權利。

  國家建立勞工保險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生活,也就是透過公司、員工、國家共同分擔保險費的方式,使勞工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能夠獲得基本的保障,同時避免公司一時無力負擔相關責任,因此藉由保險制度來分攤相關風險。而勞工保險條例的相關給付都是以「平均月投保薪資」為計算標準,因此「平均月投保薪資」越高,保險給付金額也就越高。

  以勞保「生育給付」為例,員工生育時依規定可依平均月投保薪資申請「30日分娩費」及「60日生育補助費」,如果公司對於月投保薪資應為40,100元的員工,只以最低月投保薪資21,009元申報,該員工可以請領的生育給付就會相差

57,330元 [ (40,100元/30) *90日 – (21,009元/30) *90日 ] 對員工的權益影響相當大!

 

  • 公司負責人及承辦人員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也許有人問,我聽過好多朋友的公司都這麼做,老闆也告訴我們這是業界的慣例,但難道這樣做在法律上都沒問題嗎?正好相反,實際上問題可不小!以下我們就以不同面向分別說明:

 

(一)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及對勞工之賠償責任

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1~3項:

第1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第2項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第3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白話的說,如果公司完全沒為員工投保,或高薪低報,主管機關會處以原本應繳保費,或短報保費的4倍作為罰鍰金額,而如果公司將自己應負擔的保費轉嫁給員工負擔,主管機關則會處以原本應繳保費的2倍作為罰鍰。當然,員工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卻因公司沒為員工投保或高薪低報,導致無法領取或少領勞保給付的損失,公司也必須全部賠償員工。

 

(二)負責人及承辦人員之刑事責任

  罰鍰及賠償員工損失,都是單純金錢可以解決的問題,但刑事責任可就麻煩多了。實務上已有許多案例,負責人為了降低公司每月應負擔的勞工保險費,指示承辦人員將不實的薪資數額,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勞保投保申報表,並用以向勞保局提出投保申請,因這樣的行為已損害勞保局對於保險管理、投保薪資申報的正確性,並使公司因此獲得減少人事成本支出的不法利益,最後負責人及承辦人員均被法院判處「詐欺罪」、「業務登載不實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的案例,因此公司如果高薪低報,負責人、承辦人員很可能會涉犯刑事責任的!

 

  • 身為員工,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一)先計算自己的投保薪資

  依勞保條例第14條、勞保施行細則27條、勞基法2條3款、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怕大家看到眼花,詳細條文就不放上來了),公司向勞保局投保時所申報的員工薪資,應該按照員工的「月薪資總額」向勞保局申報,而「月薪資總額」是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為準,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都包括在內。

  更白話的說,只要員工進公司時,跟公司約定好每月都會拿到的錢(也就是「經常性給付」),不論名義是底薪、本薪、職務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都包括在員工的「月薪資總額」內,公司必須再依員工的「月薪資總額」,視員工薪資落在哪一個級別向勞保局辦理投保手續。

(二)向勞保局查詢投保明細資料,確認公司有沒有幫我投保、有沒有高薪低報。

(三)萬一公司真的沒投保,或高薪低報,我可以這麼做:

1.準備資料向勞保局提出檢舉。

2.如果因為公司沒有投保、高薪低報,導致保險事故發生時無法領取、少領保險給付,勞工可以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可再依訴訟程序向公司求償。當然,公司沒有投保、高薪低報的行為已經違反勞工法令,勞工也可以同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 結論

  不管在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勞資糾紛,或是為公司客戶提供法律諮詢,常常聽到公司負責人說:「每家公司都是這樣做啊!」的確沒錯,但通常情況是,跟著大家做一樣的事,有一天也會跟著大家一起被罰,甚至涉及刑事責任,畢竟違法的行為可不會因為很多人做,就因此變成合法。

  另一方面,對勞工來說,自己的權益只能自己爭取,尤其勞工保險的各項給付都是對勞工及勞工家屬的重要保障,勇於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才能共同創造更好的勞動條件及工作環境。  

  有關勞保費高薪低報的相關問題,就說明到這裡,如果有任何疑問,都歡迎在底下留言,本所粉絲團的小編們,都會努力幫大家解答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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