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昨晚在家門前與鄰居說話,忽然有一輛機車往我身上撞,我告訴肇事者必須報警處理,他根本不理轉身就騎車跑了。我在他臨走前,用手機拍了他的機車號與背影,打電話報警並至急診室驗傷,然後到警局作筆錄。根據警方說法,撞人逃離現場是公訴罪。透過目擊者已經查出此人是誰,此人常常酒後駕車,非常危險,此次算我運氣好一點,下一個可能沒有那麼幸運,我不要錢只是要給他一個教訓,請問律師我該怎麼做。
律師評析
因為您已報警處理,後續警察會循車牌、鄰近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找到人會請其到案說明。另外,此君可能觸犯以下罪名及責任:
(1)刑法第284條前段 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185-3條第1項 醉態駕駛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刑法第185-4條 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肇事後不當處理:「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5)民法第184條 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4項刑事責任部分因屬不同法益,故分別處罰;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需主動提告,酒駕及肇逃則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經提出不能撤告(但實務上還是會勸被告積極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因和解有利於被認定返後有悔意,有機會取得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或是較輕之處罰)。第5項是民事責任(惟民事責任起算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要提出告訴),因此第5項也比較需要注意時效的問題。
因本案重點如果不是錢,而是要給他一個教訓,甚至是要避免類似的情形再次發生,如何和解(用錢來讓對方記取教訓或是讓對方誠摯道歉,甚至行公益之事)或是有無方法得警惕、限制此人之惡行(常見方法如將此人律以刑法處置,日後再犯甚至有累犯加重分之一的規定,甚至第二次再犯可能就有坐牢之虞),或許也不失為理想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