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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聯移工當保母顧三月嬰 疑過度搖晃害顱內出血遭判刑

2024-09-11

賴威平

律師

【 刑事法律部-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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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印尼籍失聯移工咪亞妮在新竹縣租屋處,同時替其他印尼同鄉照顧多名孩子,其中一名3個多月的新生女嬰被她照顧幾天後,就癱軟送醫,赫然發現顱內出血需以呼吸器維持生命,檢方調查疑因過度搖晃造成,新竹地院依過失致人重傷罪判刑4月。

 法官調查,咪亞妮係印尼籍人,109年10月以移工居留事由核准來台,隔年6月起行方不明,失聯期間承租位於新竹縣從事專職保母工作,為印尼籍同鄉提供照顧嬰幼兒托育服務並收取費用。另名印尼籍失聯移工為外出工作,自112年3月起委由咪亞妮全日照顧嬰孩。咪亞妮明知孩子是出生未滿4個月新生兒,腦部發育尚未完全,若遭外力不當搖晃易造成顱部嚴重傷害,照顧幾天後在租屋處不慎搖晃孩子,致新生兒雙側硬腦膜下出血、雙側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雙側視網膜下出血。

 去年3月25日發現嬰兒吐奶後癱軟無力異狀,送醫入住加護病房,因生命徵象不穩定,意識狀況及臨床神經學症狀均不正常,須接受氣管內管插管與呼吸器,已達難治重傷程度。咪亞妮則說女嬰不太靈活、反應非常慢,比一般小孩愛哭,必須抱著才比較不會哭。她整天幾乎都抱著,包括煮飯、出門,可能是在照顧過程中不小心搖晃過大,但絕對沒有故意大力搖晃,一發現女嬰不對勁,顧不得自己是失聯移工的身分,仍然馬上送醫急救。後來才知女嬰常會抽搐,有癲癇症狀,女嬰生母表示沒有要提告,認為保母也是不小心造成的。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女嬰是新生兒,竟疏未做好防護措施,不慎過度搖晃,導致女嬰受有雙側硬腦膜下出血等重傷害,致使年幼女嬰身心遭受莫大痛苦,然而被告是在同時照顧同鄉所託付多名嬰幼兒時所發生,且須面對其內心自我心理譴責,加上女嬰生母已明白表示不提出告訴、不願追究責任,最後依過失致人重傷判刑4月、緩刑2年。

律師評析

一、按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第10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法院認印尼籍失聯移工咪亞妮於照顧被害人之兒童(下稱:A童)過程中,不慎讓被害人A童過度搖晃,使被害人A童因此而受有雙側硬腦膜下出血、雙側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雙側視網膜下出血等傷害,已達難治之重傷程度等情,足認兒童所受傷勢已該當前開「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甚明。印尼籍失聯移工咪亞妮受託照顧之嬰兒,於本案案發時僅為甫出生未滿4月之新生兒,其身體各部位之器官、構造極為脆弱易損,全身發育亦未完全,本無法獨立行動或以言語等方式表達需求、感受,被害人A童更患有癲癇之先天疾病,需仰賴照顧者全天候悉心照料與呵護,如照護上稍有疏忽與不慎,極易釀成許多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後果,此為眾人所皆知之事。印尼籍失聯移工咪亞妮於照顧被害人A童時,因需長時間抱著被害人A童,且同時需處理家中之家務事,因此而不慎過度搖晃被害人A童。印尼籍失聯移工咪亞妮違反上開注意義務,自有過失,且其過失與被害人A童重傷害結果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規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照顧嬰兒  #傷害致人重傷罪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2024年7月14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73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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