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A、B發生車禍擦撞,A因而受傷住院,住院期間1個月,且需要他人看護,但A未請陪護工而無實際看護費用支出,而係由其妻子看護1個月,則此時A是否能向B請求看護費用?又該如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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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依現行實務見解,親屬看護所付出之愛心及耐心,更甚於專業看護,不能因此而貶損其價值,亦不能因此身分關係之恩惠,而加惠於加害人、減免加害人之責任,故A可主張由家人看護,並依當時看護費用行情,主張每日受有看護費用損害。
法規小辭典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27號判決。
「按專業看護固具有其專業性,然親屬看護所付出之愛心及耐心,更甚於專業看護,究不能因此而貶損其價值,且依前揭判決意旨,尚不能因此身分關係之恩惠,而加惠於上訴人,因此,兩者之看護費用自應等同視之,故被上訴人主張由家人看護,每日受有看護費用2000元損害乙節,應屬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