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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婦勒死長期家暴酗酒丈夫 二審認義憤殺人輕判免入獄

2024-08-27

賴威平

律師

【 刑事法律部-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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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一名彰化縣吳姓婦人長期被酗酒的丈夫施暴,丈夫甚至醉酒時,把兒女叫醒罰跪聽他訓話,或持刀械揮舞恐嚇吳婦,「我殺死你只是關4個月而已」,吳婦忍無可忍,2022年12月21日用電線把丈夫勒死,彰化地院一審以殺人罪判刑3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卻認為,吳婦是義憤殺人,且子女求情希望法官考量吳婦處境而減刑輕判,二審改判2年且宣告緩刑4年,免除入獄之災。判決書指出,吳婦飽受酗酒丈夫暴力相向,丈夫也會對子女施暴,包括不分白日、半夜及凌晨之時間,酗酒後叫子女叫罰跪聽訓話、辱罵,甚且常拿棍棒無端毆打子女,吳婦為保護子女,亦常遭丈夫侮辱、持棍棒毆打凌虐,丈夫甚至昏揮舞鋸刀、刀械,恫稱「我殺死你只是關4個月而已」等語,使吳婦在精神上、身體上長期常處於不安、驚懼及難以入睡狀態。

 2022年12月21日凌晨,其丈夫又亂罵並叫醒子女,要求聽他訓話,又把睡覺的吳婦棉被掀開,要求吳婦到1樓廚房,還出手打吳婦,之後到廚房繼續喝酒,對妻子兒女咆哮亂駡約1小時後,兩度自行摔倒在地,吳婦見狀,因長期、反覆受到丈夫暴力對待,身心已不堪負荷,遂當場激於義憤,萌生「要死一起死」的念頭,持電線勒死丈夫,之後企圖輕生未果,向馳抵的員警自首。

 彰化地院一審依殺人罪判刑3年,吳婦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有不同見解,認為其丈夫長期、反覆對吳婦與子女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顯然嚴重侵害吳婦生存權,也嚴重影響兒女健全發展,這樣的不義行為,對任何一般人而言,都是無可容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吳婦殺死丈夫之舉,主因是丈夫的不義行為,造成吳婦當場激於義憤而殺害丈夫,檢方起訴與一審依殺人罪判刑並不恰當,二審變更起訴法條,依義憤殺人罪審理。二審強調,吳婦平日處境艱困,因案發當日再度受丈夫施暴,一時失慮致當場激於義憤才發生犯罪,在客觀上固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刑法第273條之義憤殺人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吳婦無任何前科,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子女又求情,希望考量吳婦處境而從輕量刑,據此改判徒刑2年,緩刑4年,可上訴。

律師評析

 按刑法第273條第1項之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所謂「義憤」,係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必先有被害人之不義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依一般人之通常觀念,確無可容忍者,始可謂為義憤;所稱「當場」,係指該一義憤,係在不義行為之當場所激起,而立為實施殺害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6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法院調查吳婦飽受酗酒丈夫暴力相向,丈夫也會對子女施暴,包括不分白日、半夜及凌晨之時間,酗酒後叫子女叫罰跪聽訓話、辱罵,甚且常拿棍棒無端毆打子女,吳婦為保護子女,亦常遭丈夫侮辱、持棍棒毆打凌虐,丈夫甚至昏揮舞鋸刀、刀械,恫稱「我殺死你只是關4個月而已」等語,使吳婦在精神上、身體上長期常處於不安、驚懼及難以入睡狀態。二審認吳婦平日處境艱困,因案發當日再度受丈夫施暴,一時失慮致當場激於義憤才發生犯罪,在客觀上固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刑法第273條之義憤殺人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吳婦無任何前科,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子女又求情,希望考量吳婦處境而從輕量刑,據此改判徒刑2年,緩刑4年,可上訴。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2024年7月4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72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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