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法律時事-私製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2019-10-07

賴威平

律師

【 刑事法律部-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詳細簡介  線上預約

私製電子菸油 自創品牌已賣5年 

          江姓男子等5人組成菸油製造販售集團,涉嫌從中國、美國夾帶尼古丁,添加香精、染色劑與甘油後,調製成電子菸油,以「茶道」品牌對外販售,販售時間長達5年,警方搗破該集團,查扣市價2000萬元的電子菸油與原料1批,依違反藥事法等罪嫌法辦。警方查獲用化學香精調製的各種口味菸油。

    刑事警察局中打今年4月接獲舉報,指江姓金主透過林男用快遞夾藏尼古丁,從中國與美國走私尼古丁至台灣,製造菸油銷售,每瓶要價600元,還自創「茶道」(TEAROAD)品牌,口味高達數十種,包括烏龍茶、鐵觀音茶、奶茶、西瓜與威士忌酒等味道。

    檢警9月19日搜索西屯的倉庫,及北屯、潭子等地的嫌犯住處,傳喚3男2女共5人,查扣電子菸油7057瓶,及原料、香精、甘油與染料1批。全案依違反藥事法等罪名法辦,檢方裁定江男10萬元,其妻5萬元、林男20萬元交保,其餘2人釋回。內含尼古丁恐危害人體健康

自由時報2019年10月1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21695

---

法學小教室

   按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而電子菸液如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係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非經許可不得輸入、販賣。

    電子菸與相關菸油等商品,台灣採藥品與菸品雙軌管理,電子菸如外觀與一般香菸不同,又不含尼古丁,沒宣稱療效,目前無法可管。不過,若未經核可販售或製造含尼古丁的菸油,因尼古丁屬藥物,對人生命身體健康所可能造成之危害,會觸犯藥事法。

    本案江姓金主透過林男用快遞夾藏尼古丁,從中國與美國走私尼古丁至台灣,製造菸油銷售,而其電子菸液如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係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非經許可不得輸入、販賣,即有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

---

法規小辭典

藥事法第22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Share this :